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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没钱商标有价

1998-05-23 来源:光明日报 华 泽 我有话说

日前,全国首例强制转让注册商标案在河南省信阳县法院审结。“WISTER(威斯特)注册商标被强制转让给河南省信阳啤酒集团公司。

1992年,海南经贸实业公司经海南科学技术工业公司授权,以其所有的“WISTER(威斯特)”注册商标作为投资,与河南省信阳啤酒集团公司签订联营协议,双方联合生产、销售“WISTER(威斯特)”啤酒。截止至1993年,依据联营协议,海南经贸实业公司共欠河南信阳啤酒集团公司货款几十万元。为此,双方酿成纠纷,信阳啤酒集团公司提起诉讼。

1995年,信阳县法院依法判决海南经贸实业公司、海南科学技术工业公司偿还信阳啤酒集团公司货款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,原告遂提起执行申请。然而此时被告方已厂垮人散,其法人代表亦下落不明,只剩下“WISTER(威斯特)”注册商标。

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情况下,能否强制执行其商标,成为本案焦点。信阳县法院认为: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,是其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30条关于“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让手续的,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”的规定。为此,信阳县法院发出委托执行通知书,委托国家商标局及其他部门协助执行。

日前,国家商标局将“WISTER(威斯特)”商标变更给河南省信阳啤酒集团公司。据了解,在这起案件中,不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和协助,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移商标所有权,尚属首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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